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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程序辩护的无罪判决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6/3/6

   刑事辩护可以分为程序辩护和实体辩护。但是我们这个重实体轻程序的刑事法国度,律师一般只做实体辩护,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排除违法事由、犯罪数额等影响定罪量刑的实体问题出发,维护被告人权利。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公民程序意识的增强,程序法治建设的推进,辩护人在程序上已经大有可为,但是一般的程序辩护主要是针对刑讯逼供等严重违反人权和刑事诉讼法的行为。程序辩护作为一种单独的辩护形式,不可能也不应当限于刑讯逼供之类的行为,他的门类广泛,分类多样,涉及面广,甚至一些辩护中需要跨越刑事辩护,涉及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的程序问题。

我们刚刚办理的一起因征地拆违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涉及征地、拆违、鉴定等多个程序问题,覆盖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范围,本文以此案为例,总结刑事辩护在新时代出现的问题,辩护人和公民权利面临的新挑战。

 

【案情简介】

河北省冀州市因国际马拉松项目需要征收辖区内某村土地,建设跑道。冀州市国土局与该村签订土地征收协议,约定征收价格为每年每亩750公斤小麦或者等值货币。发放了青苗费后,施工方开始进场划线。

施工方发现有四所围墙在线内,影响施工,向国土局反映了情况,国土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不久施工方强行推倒了围墙,并与村民发生了冲突。后在民警和政府协调下,双方达成一致,停止施工,待政府解决问题,施工方出具了一张保证字条,矛盾就此搁置。

一个多月后,施工方再次施工,又一次与村民发生冲突。第二天,施工方又要施工,村民阻拦被撞伤,并被刑事拘留,随后逮捕,提起公诉。经某资产评估公司鉴定,施工方损失42万余元,数额巨大。


【征地程序违法】

涉案征地程序有以下违法之处:

第一,未经有权机关批文违规征地。

涉案征地行为时至判决书生效,也没有出具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所谓土地征收协议也是由国土局与村委会签署,系违法行为。

第二,以租代征违法。

涉案土地征收就是典型的“以租代征”。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6项指出,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没有补偿强行占地。

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涉案土地征收仅仅发放了青苗费,至今也没有发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等其他补偿。没有补偿就强行用地的行为明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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