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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老总贪污公款3500万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7/6/13

  1992年12月,某公司经原上海县政府批准征用了懿德地块共2,536亩土地用于住宅建设。次年4月,某公司与当时的上海居住区综合开发中心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后者以5.94亿元的价格从上房公司取得某地块的联合开发权。但此后双方并未完全履行协议,因此该地也未得到实质性开发。
    直至2000年5月,某地块始终处于闲置状态。而与此同时,在1999年11月,某公司开始为企业改制而进行审计、评估,在此期间,该公司向审计单位上提供了已过有效期的某地块土地使用权证等资料,但未提供相关土地管理部门在2000年要求上房公司上报某地块未开发原因及实施现状的书面通知等材料。审计、评估单位根据上房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将某地块原收入及投入成本费用调整至预收、预付款项目,而未列入转制资产。2001年4月,上房公司以6.3亿余元的价格将懿德地块使用权转让给了新世纪公司,然后以中祥公司名义收取转让费。
    秦某某始终未如实申报某地块使用权应属上房公司以及该地块被转让等事实,从而隐匿了该地块转让收益。经审计,扣除相关动迁成本费用,某地块转让收益达8,079万余元;扣除已上交企业所得税2,640万余元,尚有5,439万余元被秦某某隐匿于中祥公司账内。除了某地块之外,在公司改制期间,秦某某还伙同丁某某、张某采用伪造借款协议等方法隐瞒了某地块在改制前已转让的事实,侵吞龙柏地块土地转让收益6,174万余元,扣除已上交企业所得税1,330万余元,尚有4,844万余元被三人隐匿于中祥公司账内。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查封、冻结了某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秦某某、丁某某等人名下房地产、存款、汽车等大量财产,本案赃款已经全部追缴到案。三名被告人中张某系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
 
  律师认为,秦某某、丁某某、张某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其中秦某某侵吞公款3,580余万元,丁某某、张某侵吞公款1,82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其中秦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丁某某、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张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丁某某、张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案赃款尚未被三名被告人实际分配,已被全部追缴到案。综合上述情节,秦某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千万元;丁某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张某因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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