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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受贿行为作为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腐败行为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8/2/20

  单纯受贿行为,可依据行为人接受礼物的时空范围,分为公务活动中的单纯受贿行为与非公务活动中的单纯受贿行为。后者如以婚丧嫁娶、祝贺节日、乔迁新居、过大寿、子女升学、孩子过满月或者以春节给孩子压岁钱等名义收受礼物。

  单纯受贿行为作为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腐败行为,应予以刑法规制。韩国、日本等国及香港地区刑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单纯受贿罪”或“政府雇员收取非法利益罪”以惩办该种行为。我国刑法没有将该种行为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但是这并不意味法律对该种行为的沉默或姑息,因为,刑法第394条可为惩罚这种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然而,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刑法学界及司法实务界都忽略了对第394 条与单纯受贿行为之间关系的考察,都忽略了第394 条对于惩治单纯受贿行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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