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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 (试行)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20/2/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 (试行)

 

201751日起试行)

 

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两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过程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的被告,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与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T176

 

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副对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副对内确定量刑起点。

 

条文再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

 

2)达成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条文再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T192

 

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条文再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适用欺诈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条文再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条文再现: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认基准刑。

 

(四)信用卡诈骗罪(T196

 

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条文再现: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贰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条文再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条文再现: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认基准刑。

 

(五)合同诈骗罪(T224

 

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条文再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条文再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条文再现: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认基准刑。

 

(六)非法持有毒品罪(T348

 

1、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条文再现: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条文再现: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条文再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七)容留他人吸毒罪(T354

 

1、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性罚量,确定基准刑。

 

(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T359)

 

1、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情节一般,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条文再现: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条文再现: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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